法规词典·法规检索移动版

  • 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日期:2019-11-12 22:10:25 点击:164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日期:2019-11-12 22:10:25 点击:161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应予立案追诉。...

  • 第三百三十八条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日期:2019-11-12 22:10:25 点击:160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五)...

  • 第三百三十七条【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日期:2019-11-12 22:10:25 点击:183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 (四)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

  • 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日期:2019-11-12 22:10:25 点击:165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伤、重伤、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二)非法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五人次以上的; (三)致使他人超计划生育的; (四)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五)非法获利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非法行医罪】

    日期:2019-11-12 22:10:25 点击:184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

  •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

    日期:2019-11-12 22:10:25 点击:164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

  • 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日期:2019-11-12 22:10:25 点击:159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属于本条规定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

  • 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日期:2019-11-12 22:10:25 点击:157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

  •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强迫卖血罪】

    日期:2019-11-12 22:10:25 点击:162

    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