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伤、重伤、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二)非法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五人次以上的; (三)致使他人超计划生育的; (四)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五)非法获利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三百三十七条【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下一篇: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非法行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