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下一篇: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