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下一篇: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