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下一篇: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