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下一篇: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