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下一篇: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