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下一篇: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