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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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