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下一篇: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