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下一篇: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