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下一篇: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