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下一篇: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