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下一篇: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