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违法运用资金罪】 下一篇: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