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违法运用资金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 下一篇: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