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 下一篇: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