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在二百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一百九十条【骗购外汇罪】 下一篇: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