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金融凭证诈骗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 下一篇: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票据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