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下一篇: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金融凭证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