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下一篇:第二百一十条【持有伪造的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