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下一篇: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