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倒卖车票、船票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倒卖车票、船票或者倒卖车票坐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船票凭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累计二千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下一篇: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