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下一篇: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倒卖车票、船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