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伤亡或者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三人以上的; (三)以强迫、欺骗等手段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 下一篇: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职工劳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