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下一篇: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挪用资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