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严重损毁的; (二)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三次以上或者三处以上,尚未造成严重损毁后果的; (三)损毁手段特别恶劣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过失损毁文物罪】 下一篇: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故意损毁文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