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过失损毁文物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珍贵文物严重损毁的; (二)造成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严重损毁的; (三)造成珍贵文物损毁三件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下一篇: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