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一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 (二)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三)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四)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下一篇: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