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非法组织卖血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强迫卖血罪】 下一篇: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