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下一篇: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