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非法狩猎罪】 下一篇: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