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非法狩猎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下一篇: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