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的; (二)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 (三)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的; (四)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三百四十九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下一篇: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