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引诱幼女卖淫罪】 下一篇: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协助组织卖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