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条第一款【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提供不合格的枪支三支以上、子弹一百发以上、雷管五百枚以上、炸药五千克以上或者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 ?(四)影响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的; ?(五)发生在战时的; ?(六)其他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三百七十条第二款【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下一篇: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淫秽表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