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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条第一款【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提供不合格的枪支三支以上、子弹一百发以上、雷管五百枚以上、炸药五千克以上或者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
?(四)影响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的;
?(五)发生在战时的;
?(六)其他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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