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条第二款【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给武装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严重影响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下一篇:第三百七十条第一款【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