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组织、策划、指挥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冲击三次以上或者一次冲击持续时间较长的; (二)持械或者采取暴力手段冲击的; (三)冲击重要军事禁区的; (四)发生在战时的; (五)其他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下一篇:第三百七十条第二款【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