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 (二)扰乱三次以上或者一次扰乱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四)持械或者采取暴力手段的; (五)扰乱重要军事管理区秩序的; (六)发生在战时的; (七)其他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下一篇: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