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煽动三人以上逃离部队的; (二)煽动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逃离部队的; (三)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四)发生在战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三百七十三条【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下一篇: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