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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三条【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雇用一人六个月以上的;
(二)雇用三人以上的;
(三)明知是逃离部队的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而雇用的;
(四)阻碍部队将被雇用军人带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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