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三条【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雇用一人六个月以上的; (二)雇用三人以上的; (三)明知是逃离部队的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而雇用的; (四)阻碍部队将被雇用军人带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三百七十四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下一篇: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