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的; (二)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100件(副)以上的; (三)非法经营数额2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5千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买卖仿制的现行装备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下一篇:第三百七十四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