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下一篇: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三、四款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