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下一篇: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