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下一篇: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