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 (二)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假币罪】 下一篇: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