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下一篇: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