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下一篇: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