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下一篇: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