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下一篇: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